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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

发稿时间:2023-08-03 16:04:48 来源: 云南网-红河日报


(资料图)

原标题:蒙自市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查处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

日前,蒙自市2023年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蒙自市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销售团队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治。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蒙自市2023年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经蒙自市人民政府研究,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整治时间分为两个阶段,集中整治阶段为6月30日至8月31日;巩固阶段为9月1日至12月31日。

针对房地产企业,主要整治以下11种违法行为:一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二是违反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三是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四是超出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款支取范围,支付其他费用;五是擅自截留、挪用承购人房款以及挪用施工单位工程款;六是违规预售;七是虚假宣传销售的行为;八是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专用账户、按揭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九是指使按揭银行或者协同按揭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资金监管账户的;十是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十一是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销售团队(包含但不限于房地产销售、策划、渠道、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组销售队伍等),主要整治以下16种违法行为:一是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未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二是未在营业场所明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等;三是未在合同中载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四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五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六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七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八是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九是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十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一是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十二是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十三是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十四是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十五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六是其他房屋买卖违法违规行为。

公告强调,本次整治行动将对以上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同时,结合各单位职责和法律法规,对发现的其它问题一并予以打击。整治行动期间,请广大群众对蒙自市房地产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赵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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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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